各院系、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字发〔2015〕9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17年6月2日
附件
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精神,规范和加强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提升我校自主创新和服务国家能力,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我校将围绕国家重大目标和重大社会需求,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项目形式实施。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制订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工作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建立有利于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良性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成立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遴选和评估委员会,组织该委员会遴选新的科研项目,审定各类项目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审核项目经费的预、决算,评估各类项目的绩效;
(三)研讨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部署、实施、管理相关的重要事项,督促各项目如期高质量完成研究目标。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由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跟踪、监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
(三)监管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六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研究目标、方案制订、项目实施和经费预算,并根据要求向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汇报项目执行、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项目结束时,由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绩效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结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等相关材料,报送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 项目分类管理
第八条 我校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分为理工医科和人文社科两部分,各部分项目类别设置如下:
( 一) 理工医科项目类别
设六类专项,包括:原创与交叉研究培育专项、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培育专项、国防与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团队和人才专项、重大成果组织与培育专项、科技战略研究专项。
( 二) 人文社科项目类别
设五类专项,包括:文科创新团队专项、基地平台建设专项、国家级课题预研专项、国际交流合作专项、中长期项目专项。
第九条 理工医科项目要求
( 一) 原创与交叉研究培育专项
围绕国际科学前沿、国家重大目标和社会需求,支持开展原始创新与交叉科学研究。注重具有自主创新思想的研究和实践,增强源头创新的能力,提升我校相关学科的国际竞争力。
该专项分设原创与交叉研究培育基金、国际科技合作促进项目、协同创新中心培育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培育项目四类:
1. 原创与交叉研究培育基金: 资助具有重要创新性、交叉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项目。
2. 国际科技合作促进项目: 资助青年学者结合科学前沿和重大需求,与国际一流科学家和科研机构开展相对稳定的科研合作;支持积极发起、申请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的科研项目、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3.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项目: 支持已经学校批准培育、尚未获得国家或省立项支持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培育建设。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培育项目: 支持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青年)的项目开展预研,申报者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
( 二) 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培育专项
支持我校科研人员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前期组织和研发工作。鼓励科研人员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聚焦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开展工作。
( 三) 国防与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组织、参与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的前期组织和研发工作,鼓励开展面向国防科研、行业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创新。
( 四) 基地团队和人才专项
支持我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的科研工作,增强开展有组织科研的能力,提高我校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该专项分设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创新团队项目、科研创新人才项目、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四类:
1. 部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 面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设立的自主科研项目,根据依托单位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资助,考核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和获得国家专项经费或省级财政拨款的重点实验室不予资助。该项资助以项目形式立项,由实验室统筹使用。
2. 创新团队项目: 支持建设期内的教育部创新团队开展自主科研。该项资助以项目形式立项,由团队负责人统筹使用。
3. 科研创新人才项目: 支持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优秀青年人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等方向努力。
4. 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由研究生院和科技处联合组织实施。
( 五) 重大成果组织与培育专项
面向国家级重大科技奖励进行组织与培育。
( 六) 科技战略研究专项
资助开展与学校科技发展重大问题密切相关的战略研究与研讨,为学校制定科技政策提供支撑。
第十条 人文社科项目要求
(一)文科创新团队专项
资助文科内部跨一级学科的科研团队、文科和理工科之间的跨学科科研团队,或在相关学科前沿领域中从事突破性研究工作、重大基础性研究工作、重大应用性研究工作的科研团队。
(二)基地平台建设专项
该专项分设教育部、江苏省、省教育厅、校级重点研究基地团队项目,智库建设项目和文科数据库、实验室建设项目三类,支持相关各级各类基地平台的建设运行。
(三)国家级课题预研专项
支持文科青年教师开展原创性课题预研,给予从专职科研岗位获得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教师科研启动经费。
(四)国际交流合作专项
该专项分为德语法语精英班,精品成果学术外译,重要国际学术会议资助三类。
(五)中长期项目专项
支持文科教师开展周期性长、显示度高、有原创和传世价值的科研项目,并给予相应出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各类申报项目原则上均必须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或校内其它资助项目/课题等重复安排。同时,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外,还应避免重复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通知要求,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在经费使用原则上,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项目预算使用项目经费,并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管,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及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支付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劳务费按预算列支,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专家咨询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等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当年预算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十八条 在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的相关实施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字发〔2015〕96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南京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