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现开始申报2016年度 国(境)海**家利资助专项资金。
注意:
1、请各申报人于2016年3月28日前准备好电子版申报材料,于4月8日前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
2、需出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单位、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的法律状态、授权前景检索报告,上述报告有处理周期,请尽快前去办理。
3、纸质件胶装要求:一件专利一本,进入不同国家的材料用彩页隔开;多件专利进入一个国家的一件专利一本材料
电子及纸质材料请交至科技处成果科
联系人:朱伟伟 025-89684529 vivi@nju.edu.cn
范围和标准
国(境)海**家利
1.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向国(境)外的申请,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并公布或授权的江苏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每件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最高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国家公布日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该项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程序,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过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支持。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请资助资金时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从未获得过或授权前获得过1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支持。
2.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或该企业法人代表)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授权公布日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按国(境)海**家利在该国(地区)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海**家利申请,按获得该专利申请权后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最高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万元。申请过程中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的,仅资助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包含转让费。
4.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以及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省企业(或该企业法人代表)的专利。
国(境)海**家利
1.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海**家利)专项资金申请表》、《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海**家利)专项资金申请费用明细表》、《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2)申请资助对象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个人手书签名。多个申请(权利)人共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一个符合申请资助资格的主体进行申报。
(3)国际阶段需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外国国家阶段需提交国外代理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的对账单(对账单中需列出官费明细、国外事务所的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内代理费票据复印件、向国外汇款的银行回执单据复印件,并标明汇率、专利号或发明名称等信息。上述两个阶段均需提供规定时间内的法律状态检索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费用票据复印需由申请资助人本人手书签名。
(4)出具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单位、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的法律状态、授权前景检索报告及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检索日期须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内。
授权前景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处于外国国家公开阶段的,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PCT/ISA/237表)或有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其他技术支撑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
(5)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存在转让、更名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转让合同或协议、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申请奖励的授权专利,需提交此项专利海外产业化或利用该专利进行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资助的材料按照上述排序,装订成册。
相关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追回资助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